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3578号
原告: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东(小孙庄中心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周国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 047元,由天津市扬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连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徐 薇
书 记 员 秀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