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临商初字第1877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
被告:哈尔滨市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华。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江腾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27元,减半收取117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763.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