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919228。
法定代表人:田会宾,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归德路交叉口东北角信用代码:124114004183862382。
法定代表人:曲刚,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豫140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解除原告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被告商丘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驳回原告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商丘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担。后被执行人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豫14民终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商丘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8%,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保证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另判令被告逾期履行应迟延履行金。现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1月21日通过被执行人所提供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12日、4月16日分别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证券、网络支付、自然资源部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
2020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查询,无财产登记。
3、2020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商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商丘市财政局、中共商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进行律师调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1403执调令2524号律师调查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属商丘市教育体育局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另,因受全国疫情影响,该中心已暂停对外出租。
4、2020年4月16日,通过面谈,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田战峰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犯罪已判刑,梁园区法院也正执行被执行人,虽已达成执行和解,但通过与承办人电话联系,亦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及现办公情况。
2020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终结(2019)豫14民终3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民终3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青田
审判员  田 蕾
审判员  李书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