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7民初2501号
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安路100号(工业园区写字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634884330。
法定代表人:沈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861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交纳2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