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930号
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100号(工业园区写字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4602478XQ。
法定代表人:向海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劳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8610P。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50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 涛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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