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长汉,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市政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5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两江新区市政公司认为本案系辖区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不适宜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将两江新区龙湾森林公园道路工程(边坡治理)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上诉人两江新区市政公司虽称本案系辖区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但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平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