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益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518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益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M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244599。
法定代表人:苟学文。
第三人: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8610P。
法定代表人: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益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益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益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金
人民陪审员    袁  野
人民陪审员    杨永萍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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