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邦(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405号
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管庄路150号院1号楼十二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9808818H。
法定代表人:栗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33号水务集团南山大楼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898906。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冬桂,男,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申文,男,被告员工。
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6.62元,保全费2820元,均由原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雯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