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2798江苏志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1民初2798号
原告:江苏志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茅顾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友,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志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志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志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志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