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风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南风广告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西安立军彩钢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蒲民初字第00592号
原告陕西南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立军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立军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南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南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南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陕西南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同小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