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青0104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杭州大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案款202770元、诉讼费4305元、执行费3007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峰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