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汕樟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时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周,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三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宾。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的(2020)粤051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77663.77元及利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之一土地使用权(上盖物有厂房1幢、厂房4幢、宿舍7幢共三幢)[权证号粤(2017)濠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164号,独自使用面积13979.32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分行,抵押权利价值为45669000元;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之二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粤(2017)濠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160号,独自使用面积5097.35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抵押权利价值为13655900元;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之三土地使用权(厂房5幢、6幢共二幢)[权证号粤(2017)濠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166号,独自使用面积11346.21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抵押权利价值为79975700元;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之四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粤(2017)濠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162号,独自使用面积11667.45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抵押权利价值为13655900元。此外,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荣兴支行账户60×××23有存款756427.30元和账户70×××28有存款1284.12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荣兴支行账户17×××40有存款2544.99元和账户69×××66有存款462.87元、账户17×××01C910000720有存款1563.6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账户44×××23_1有存款1503.7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账户44×××59_1有存款1290285.63元,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账户10×××92有存款1703985.14元,在兴业银行汕头分行营业部账户39×××29有存款5880.6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账户20×××30有存款18211.05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明,上述四宗土地使用权除地块之一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外,其他三块地块均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2020年9月4日,本院另案依法将上述地块之一土地使用权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上述四宗土地使用权已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
2020年11月5日,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地块之二、之三、之四三宗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款,目前尚未分配完毕。
202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表示,由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本案已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均已拍卖成交,本案正待分配中,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被另案首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育胜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