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与广东宝贝儿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512民初447号
原告: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周,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三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工程欠款16677663.7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三、请求确认原告在上述工程欠款16677663.77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址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之四地上建筑物(第2栋技术综合大楼和第3栋厂房)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建址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的建设项目(二期)[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二期)”],承包范围包括主楼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场区道路、给排水及消防等配套工程的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该工程原计划建设四栋楼房,但实际只建设两栋(即第2栋七层技术综合大楼及第3栋六层厂房,以下统称为“本案工程”)。工程于2017年8月1日开工,2019年7月23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2019年8月15日,双方经竣工结算,确认该两栋楼房的最终总结算造价为27434491.38元,并经双方对账后确认:扣除前期被告陆续付还原告的工程款10756827.61元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677663.77元。由于被告当时缺乏资金,无力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付还原告工程款欠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以址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的建设项目(二期)中的四层楼房[包括第2栋技术综合大楼的底层(建筑面积1199.52㎡)、第二层(建筑面积1031.8㎡)以及第3栋厂房的底层(建筑面积2488.98㎡)、第二层(建筑面积2492.98㎡)]、总共建筑面积为7213.58的房地产(详见双方盖章确认的房产平面图),以每平方米2312元的价格折价抵偿给原告所有,以偿上述债务,确保原告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该四层楼房总折价款为16677797元,抵偿债务总额16677663.77元后,视为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协议签订后,上述四层楼房即视为已交付给原告,并已由原告自行管业使用至今。上述《以房抵债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四层楼房的产权过户的有关手续;第六条还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楼房的产权无法过户到原告名下,则原告有权改为继续向被告追索16677663.77元的欠款本金,以及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拖延配合原告办理上述四层楼房的产权过户登记,直到2020年7月下旬,被告突然告知原告:本案工程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鉴于被告已经违约,导致以房抵债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继续向被告追索工程款欠款及违约应付利息。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对原告日万分之二计算方式没问题,但利息不应超过工程欠款总额的20%;2.涉案房产在2020年8月11日已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拍卖并成交。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书》、《以房抵债协议书》及附图、(2020)粤0507执5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网上拍卖截图、涉案工程的建设资料(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目支付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专用发票等证据。
被告提交了执行异议书、(2020)粤0507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经开庭质证,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的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的工程,工程内容为第3栋六层厂房面积17592.29㎡、第9栋八层厂房面积8432.30㎡、第2栋七层技术综合大楼面积8455.44㎡、第8栋八层宿舍楼面积8721.10㎡;二期共建4栋,总建筑面积43201.13㎡,六八层框架结构,场区道路、给排水及消防等配套工程。承包范围为主楼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场区道路、给排水及消防等配套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80天,拟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5月9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为1.08亿元。2017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对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进行设计变更修改、增加配套设施等工程量,双方确认增加预算造价20620360元。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于2017年7月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56827.61元、又于2018年2月1日和6日分别向原告转账300万元、700万元。2019年7月23日,被告完成了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中第3栋六层厂房、第2栋七层技术综合大楼的建设并验收合格。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对上述第3栋六层厂房、第2栋七层技术综合大楼进行结算,双方同意按施工方送审总价为依据,降低百分之五为本项目结算总价:即28878411.98×(1-5%)=27434491.38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16677663.77元的债务,被告自愿以自有的址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二期)中的四层楼房[包括第2栋技术综合大楼的底层(建筑面积1199.52㎡)、第二层(建筑面积1034.57㎡),以及第3栋厂房的底层(建筑面积2488.98㎡)、第二层(建筑面积2492.98㎡)],总共建设面积为7216.05㎡的房地产,以每平方米2312元的价格折价抵偿给原告所有,以清偿上述债务,确保原告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实现。上述四层楼房总折价款16683507.6元,抵偿债务总额16677663.77元后,视为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楼房的产权无法过户到原告名下,则原告有权改为继续向被告追索16677663.77元的欠款本金,以及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另查明,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之四[权证号:粤(2017)濠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162号]。2020年5月11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507执5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经结算确认已竣工工程的总价为27434491.38元,并约定尚欠的工程款16677663.77元以部分工程折价抵偿。但因案涉工程被另案拍卖成交,导致原告无法实际取得抵债的房产,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欠付的工程款16677663.77元和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利息不应超过工程欠款总额20%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案所涉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中的第3栋六层厂房、第2栋七层技术综合大楼于2019年7月23日竣工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并于2019年8月15日约定以工程的部分楼层折价16683507.6元,抵偿债务总额16677663.77元。原告行使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故原告关于在被告欠付工程款16677663.77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故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就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6677663.77元及利息(以16677663.77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二、原告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6677663.77元范围内对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5-02地块之四[权证号:粤(2017)濠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162号]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中第3栋六层厂房、第2栋七层技术综合大楼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95.41元,由被告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595.4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小婉
书 记 员 马纯龄
附据以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