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文水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82执19号
申请人:文水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翼周村。
法定代表人韩团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吕梁三泉焦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平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水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依据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182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文水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643元,并支付申请人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9067.5元,被执行人在该调解书生效后已支付申请人520000元,剩余882710.5元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中,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现金200000元、**汾酒185箱抵顶工程款199800元,3月27日支付100000元,合计支付申请人执行款499800元。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剩余367057.5元由被执行人分二次支付完毕,即4月底前支付200000元、5月底前支付167057.5元。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文水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汾阳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2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路敦鹏
人民陪审员许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