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被执行人:奇台县绿源种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奇台县绿源种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82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