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绿源种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奇台县绿源种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被执行人:奇台县绿源种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奇台县绿源种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82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