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02执1245-1号
申请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州区阳明西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75998090-5。
委托代理人刘云圣,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吉州大道40号,组织机构代码:16197590-9。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同意协商处理,申请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赣0802执1245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