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财保17号
申请人: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吉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75421884XE。
法定代表人:雷金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男汉,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21619759095。
法定代表人:夏义文,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雷金发所有的坐落在吉安市青原区房屋(吉房权证青原字第××号)一套及坐落在吉安市吉州区房屋[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罗 芳
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 骏
书 记 员  熊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