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两种和解方案:一、1.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程款3020820.42元、利息1200000元、诉讼费鉴定费共计135460元(含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费45000元),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935460元(减免利息400000元,工程款按3000000元整计算);2.上述款项3935460元定于2020年5月底前偿还345000元、2020年6月底前偿还490460元、2020年8月底前至2021年2月底各偿还40万元,余款于2021年3月底前付清;3.上述方案系被执行人不能调取曾于2010年5月17日及2017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偿还过400000元和150000元付款凭证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若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还款,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4.本案执行费33513元由被执行人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偿付给法院。二、1.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程款2450000元、利息730000元、诉讼费鉴定费共计135460元(含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费45000元),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315460元;2.上述款项3315460元定于2020年5月底前偿还345000元、2020年6月底前偿还490460元、2020年8月底前至2021年1月底各偿还400000元,余款于2021年2月底前付清;3.上述方案系被执行人能够调取曾于2010年5月17日及2017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偿还过400000元和150000元付款凭证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若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还款,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4.本案执行费33513元由被执行人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偿付给法院。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执行和解方案。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赣0802执恢3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