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小云,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终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明确:一、被上诉人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上诉人***补发工资8万元(截止2019年5月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0年4月21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100元。
3、2020年5月26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5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共计811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91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52000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聂 芳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