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522号 原告:***,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273号(城建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州南浔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洪睿 书记员沈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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