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龙泉。
法定代表人邱福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5日权利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向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60353元及利息17440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982元、执行费7359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公司未派人到庭,亦未如期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
2、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
三、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6月18日,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5执恢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机床大修改造基地建设车间一栋(房产证号:夏**),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机床大修改造基地建设研发办公综合楼**(房产证号:夏2016000: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面积为7707.33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夏国用(2011)第1326号)。2020年02月22日,买受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4201005879627186)以人民币162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此厂房及土地已设定抵押,(2020)鄂0115执恢32号案件申请人系优先权人,案款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已不能足额解决本案所涉债务。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231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曹政权
审判员 黄建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游 鑫
书记员 高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