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恢28、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浦发银行。
负责人黄旭东,系银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龙泉/div>
法定代表人邱福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石峰,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峰,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石峰,王艳玲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付借款本金9990127.01元及利息95398.33元、罚息34532.48元,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87580元、执行费77520元;向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60353.65元及利息312878.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98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64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5执恢28、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机床大修改造基地建设车间一栋(房产证号:夏**),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机床大修改造基地建设研发办公综合楼**(房产证号:夏2016000: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面积为7707.33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夏国用(2011)第1326号)。2020年02月22日,买受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4201005879627186)以人民币162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7)鄂0115执1040号执行裁定书,以申请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机床大修改造基地建设车间一栋(房产证号:夏2016000377号),位于武:夏**大修改造基地建设研发办公综合楼一栋(房产证号:夏2016000376号)过户至买受人湖北君集水处理:夏**照证件号码:914201005879627186)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92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赤风机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面积为7707.33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夏国用(2011)第1326号)过户至买受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4201005879627186)名下,该土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时转移;
三、买受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曹政权
审判员 宋仁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游 鑫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