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2537号
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到木港镇田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57033184J。
法定代表人: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兵,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龙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878284507Q。
法定代表人:邱福贤,执行董事。
被告:黄石汉阳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大道荻田产业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095467008J。
法定代表人:肖海芹,执行董事。
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汉阳造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由原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姜键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