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武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69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23元、执行费1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斌银行存款1730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