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33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