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行政中心创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熠,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一审被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一审被告:***,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二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厦门二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厦门二建一审中已经明确本案案由为采石场的承包合同纠纷,但二审法院却认定“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并以“厦门二建没有采矿权之权利,对讼争场地不享有物权”为由,驳回厦门二建的诉求。2.本案的核心是案涉浦南山采石场是否应当交还厦门二建,二审判决却偷换概念审查采矿权现在的效力,把采石场的使用权完全等同于采矿权,以“不具有采矿权,故不能行使物权”为由驳回厦门二建的诉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首先,厦门二建基于厦建工基字(80)第069号《关于申请石区的报告》和(80)厦革城建规字第097号《关于市建工局申请浦南山石区的批复》取得浦南山采石场的使用权。***亦是基于承包合同占用案涉浦南山采石场至今,其不能因为承包而替代厦门二建成为案涉浦南山采石场的权利人。其次,《产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定“厦门二建以整体产权(100%股权)有偿转让”以及第八条约定“基于本次转让为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后厦门市二建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整体改制总体方案》第四条第2款约定“企业资产在改制后全部转移给新的投资者,原企业债权债务等由继受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厦华会验字(2008)第Y-298号验字报告》第四条第2款“根据贵公司股东承诺,对于贵公司改制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证明厦门二建概括性**原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至今案涉浦南山采石场采矿权未被政府收回,改制时原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仍享有权利,改制后的厦门二建当然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再次,案涉浦南山采石场不因厦门市政府岛内禁止开采石料或者采矿权的有效期届满而被自动收回,使用权仍然归厦门二建。最后,厦门市建设局先后发出的《通知》《关于限期撤离人员等工作的通知》《关于立即全面撤离大厝山清理清理整治范围内人员和物资的通知》《关于市二建大E山办公厂房及仓库防汛工作专题会议的纪要》进一步证实案涉浦南山采石场应由厦门二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审自行认定“物权保护纠纷”,并未告知厦门二建,径行作出判决,程序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并实施,而厦门二建的采矿权系1980年批复的,法不溯及既往,不能以此认定采矿权有效期自批复之日起为30年。即使采矿权有效期为30年,亦应当自《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时间1998年2月12日起算,涉案的采矿权也没有超过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厦门二建的采矿权许可证虽未换领,但也未经吊销公告,涉案采矿权仍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二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讼争土地和房屋的依据是其对讼争土地和房屋享有物权。厦门二建是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而来,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整体产权(100%股权)”,因此,厦门二建**了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产权,厦门二建对讼争土地和房屋的权利来源于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厦门二建在原审中提交厦建工基字(80)第069号《关于申请石区的报告》及(80)厦革城建规字第097号《关于市建工局申请浦南山石区的批复》用于证明其享有物权,但未提交采矿权许可证等物权凭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的规定,厦门二建即使依据上述两份文件享有采矿权,也已到期。2016年厦门市建设局所发出的《通知》,仅要求厦门二建完成人员撤离工作,并非确认其享有物权。在案无证据证明厦门二建取得讼争土地的使用权,相反,2006年浦南山采石场部分场地、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时,仅有房屋及附属物获得补偿,采石场土地被无偿收回,综上,无证据证明厦门二建对讼争土地享有物权,原审据此驳回厦门二建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厦门二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春    怡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