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7号
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7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混凝土泵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车辆识别代号为JALV9F4YX8700070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753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混凝土泵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车辆识别代号为JALV9F4YX87000703)。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