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03号
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