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7-1号
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了(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504,75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混凝土泵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车辆识别代号为JALV9F4YX87000703)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