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1825号之一

申请人: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同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沂水县中心街南端。

法定代表人:武善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7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金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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