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1825号之一
申请人: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同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沂水县中心街南端。
法定代表人:武善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7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金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