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1825号之二

申请人: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同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沂水县中心街南端。

法定代表人:武善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78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金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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