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1063号
原告: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沂水县健康路北中区(沂水县城供电所北邻)
法定代表人:李同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诸葛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贵军董事长
原告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因被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已在保全后向原告履行完毕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现原告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树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飞
书记员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