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诉前调确11号
申请人:***,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峤山镇陈家阿疃村226号,身份证号码:3728261962********。
申请人:***,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8261963********。
申请人:郭稳稳,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峤山镇陈家阿疃村703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
申请人:陈泽昊,男,201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1222011********。
法定代理人:郭稳稳,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
申请人:陈泽旺,男,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1222013********。
法定代理人:郭稳稳,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
以上五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任梦阳,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健康路北中区(沂城供电所北邻)。
法定代表人:韦增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稳稳、陈泽昊、陈泽旺与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本院委派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23年1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稳稳、陈泽昊、陈泽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0000元(汇入***、***、郭稳稳、陈泽昊、陈泽旺指定的郭稳稳在山东省莒县农村信用社6223201123611974账户内);
二、若申请人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申请人***、***、郭稳稳、陈泽昊、陈泽旺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系一次性处理,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郭稳稳、陈泽昊、陈泽旺、沂水县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传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一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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