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21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江苏省淮安软件园)5号楼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同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7号楼5F7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讯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A座8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同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讯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缴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要求其接到催缴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审法院告知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评议认为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缓缴诉讼费的条件并要求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刘 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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