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铭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同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讯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同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讯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称: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位于无锡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同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讯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权基础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仍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结果即为其公司利益受损,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为江苏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而该公司住所地即位于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伟
审判员王纯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缪程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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