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5141-6,住所地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房金成。
关于***与**、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内容为:“被告**、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40000元和利息(2013年7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钱款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已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理财、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京师范大学装潢雕塑公司名下南京市,但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师范大学装潢雕塑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南京师范大学装潢雕塑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金成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仲旺
审判员  张同德
审判员  朱大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执行员  赵兴海
书记员  姜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