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710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美斯***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美斯***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21)吉7101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大鹏
审判员 黄殿波
审判员 李春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元敏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