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
被执行人: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
申请执行人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要求,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22执571号案件本次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立新
审判员 翟丽侠
审判员 孟仲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天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