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胡冬生与黄山市建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2民初2685号
原告:**生,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建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北区梧桐苑10幢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4964301Q。
原告**生与被告黄山市建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生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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