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2民初119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梧桐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4964301Q。

法定代表人:汪乐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安徽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