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2民初119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梧桐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4964301Q。
法定代表人:汪乐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安徽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