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临潼区骊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卫,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永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平,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一组)、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街村)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骊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一组、东街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曾于2017年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骊尧公司,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2.将涉案商住楼交还申请人;3.赔偿逾期交房损失;4.诉讼费由骊尧公司承担。后在该案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合同无效;2.对商住楼修理、返工,质量合格后交付;3.赔偿逾期交房损失;4.赔偿五套房屋修复费用;5.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骊尧公司承担。该案一、二审判决仅对5套房屋维修费作出了判决,且二审判决亦写明东街村、东一组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骊尧公司赔偿5套房屋修复费用,东街村、东一组上诉请求中要求骊尧公司赔偿东一组50套房屋的维修费用,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且双方难以达成调解,东街村、东一组可另行起诉。申请人正是基于以上事实,才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对包括上述未处理的45套房屋在内的下余涉案商住楼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维修费用。故本次起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原案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551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骊尧公司提交意见称: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808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做出了处理,申请人就质量问题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在前案中,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若在二审新增诉讼请求的情形下,经调解不成,可另案起诉。但不能因此推断另行起诉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前案中,申请人申请对其中5套房屋进行鉴定,放弃了对其余45套房屋的鉴定,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律不允许对自己已经放弃的权利再行主张。综上,一、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依法有据,准确无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曾于2017年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骊尧公司,诉讼请求为:1.确认合同无效;2.对商住楼修理、返工,质量合格后交付;3.赔偿逾期交房损失;4.赔偿5套房屋修复费用;5.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就商住楼的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修复费用估算书载明修复费用为139456元,计算的商住楼部位为:1.东西单元楼梯间墙面;2.二层结构板;3.5套房的地面墙面顶面;4.屋面及电梯间;5.外墙涂料等。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15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骊尧公司支付房屋修复费用139456元并将商住楼工程移交东街村、东一组,同时驳回东街村、东一组其余诉讼请求。东街村、东一组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要求骊尧公司修复不合格工程,如不能修复,由骊尧公司赔偿50套房屋的维修费用1394560元。对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8089号民事判决认为,东街村、东一组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骊尧公司赔偿5套房屋修复费用,东街村、东一组上诉请求中要求骊尧公司赔偿东一组50套房屋的维修费用,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且双方难以达成调解,东街村、东一组可另行起诉,判决对一审关于维修费用部分的判决内容予以维持。后申请人重新提起本次诉讼称,在前案中,由于在鉴定时仅涉及了5套房屋及其他少量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就下余的45套房屋质量及其他大量问题未能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且前案的终审判决中也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就未处理的质量问题予以另案起诉,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骊尧公司承担东一组商住楼工程全部不合格部分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暂定50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骊尧公司负担。从上述事实来看,东一组、东街村在前诉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5套房屋修复费用,但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费用139456元,并未包含下余45套房屋的套内质量维修费用,原一、二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报告,判处骊尧公司支付139456元的修复费用,并未涉及45套房屋套内的质量维修费用问题。
从申请人两次的诉讼请求以及前案的判决情况来看,本次诉讼与前案的诉讼请求并不同一,一、二审裁定认定前案已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做出了处理缺乏证据证明。东一组、东街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