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与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5民初453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负责人:韩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讼代理人:李少华,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杨彤,女,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杨彤丈夫),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与被告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王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临潼区支行贷款本息人民币截止2021年7月8日256583.24元(本金255000元、利息和罚息共计1583.24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杨彤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7月8日256583.24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签订了《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370000022-2020年(临潼)字00040号,***和杨彤一并签署了保证承诺书)。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2020年1月17日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25.5万元,到期日2020年7月15日。合同到期时,被告因资金紧张,无力还款,向原告提交了《经营快贷续贷确认书》,将贷款到期日延长至2021年1月11日;至再次到期被告仍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交了《经营快贷续贷确认书》,将贷款到期日再次延长至2021年7月10日。2021年4月25日,因被告0370000022-2020年(临潼)字00079号借款合同到期,合同贷款本金100万元(该合同另案处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我行到期贷款本息。鉴于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已危及到原告的贷款安全,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及上述合同第八条之约定,2021年5月31日向被告发出中国工商银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临工银提前到期(2001)001号),宣布被告所有贷款至2021年5月31日全部提前到期,列名到期融资本息共计3004520.84元,其中: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520.84元(该提前到期通知书包含本次诉讼合同本金及截至2021年5月31日利息金额),被告签收该通知书后,依然无还款意向。2021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中国工商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列明被告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还有3011749.17元,其中: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1749.17元(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包含该笔诉讼合同本金及截至2021年6月16日利息金额)。截止目前,被告仍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签贷款合同、经营快贷续贷确认书、保证承诺书、贷款发放凭证等为证。为了维护原告信贷资金安全,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追回银行贷款本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彤在庭审后承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截止2021年7月8日本金255000元,利息及罚息1583.24元(2021年7月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杨彤对以上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9元,由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小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锋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