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002执恢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屯溪区跃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764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54020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天宝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皖1002执异176号裁定书,裁定撤销(2023)皖1002执恢667号案件的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002执恢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