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与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019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新华,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邢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曾用名陕西森茂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专业木工固定总价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苑的高新天悦KTV装饰装修工程,包工包辅料包机械和材料的水平垂直运输包建筑机具工种范围内的所有损耗材料,共3700平米,固定总价145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5%作为质保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工期、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备注等其他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增加了合同之外的工程量,从2012年8月份至12月份共计给原告增加150000的人工费,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对此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0万元整。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装修方案的变更导致原告返工,共计损失34960元,被告还欠付岩棉板包装费7000元。截止2019年1月31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45万元,至今尚欠157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50000元,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2日为45059元),合计202059元;2.被告赔偿原告返工损失34960元;3.被告支付原告岩棉板包装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的高新天悦KTV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唐延鑫苑属于西安市莲湖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艺华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格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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