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财保39号
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邢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家宏,系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荣,系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J49L。
法定代表人:桑应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83209.7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83209.7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索佳乐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