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桑应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冬冬,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邢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0元,减半收取8280元,由上诉人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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