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7民初3190号
原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2层1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129810。
法定代表人:邢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家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荣,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环北路西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J49L。
法定代表人:桑应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冬冬,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沛东,男,1991年6月8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郑州市。
原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能国籍公司)与被告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能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家宏、杨新荣,被告中铁装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冬冬、范沛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能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87909.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以2587909.8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6日开始到7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算为23823元,自2019年7月22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的双倍计算违约金一直支付至偿还完毕之日。暂计算到2021年11月22日为362307元,合计386129);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244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窝工损失费298015.28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漏项损失184742.51元。以上五项合计3781196.59元;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担保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被告作为发包方将位于XX区XX城的中铁西北高端装备产业园一期装饰装修工程(食堂二层、宿舍楼一层、三层、四层、六层、总装厂房辅房一至三层)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双方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竣工结算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其中签约合同价6881928.7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后由于税率调整,合同总金额调整为6877383.31元。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约定:施工进行一个月后,被告、监理方和原告书面确认工程进度,根据确认的工程进度,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已完成部分的70%作为进度款,整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竣工验收前,经被告、监理方和原告书面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总结算金额的80%作为完工款: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期限:开工后30个日历天内;第二次完工款支付期限:完工后25个日历天内。关于竣工结算约定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被告及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被告在30天内审批竣工付款单。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审查完成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合格后一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此竣工结算款应包含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和已经产生的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内若为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无息支付质保金(现因质保期未到,待质保期届满后主张)。通用条款14.4.2第二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被告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并积极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过程中被告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双方通过签订《工程签证单》、《认质认加单》及《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对增量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和价格予以确认。增量工程的工程款为4986517.29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预留工程款总额5%计593195.03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起诉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30万元,剩余的工程款及增量工程的工程款共计5970705.57元未按约支付。同时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及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等相关资料,被告收到后不予签字和处理。原告无奈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竣工结算申请单等相关资料邮寄给被告,被告收到后未作出任何回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中铁装备公司辩称,1、我方不欠付原告工程款2587909.8元,应该支付工程款2053143.36元。案涉工程已经鉴定合同总造价为8303062.9元,但在总造价中应该减去水电费42516.85元。原告声称已向总承包单位缴纳,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原告还应该承担二期工程审计费90386.75元及违约金408507.97元;2、案涉工程未办理结算,双方债权债务不明确,且过错在于原告,被告不应该承担违约金;3、原告作为装修设计公司,设计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设计费用;4、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对窝工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违约情形,原告应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收到原告的违约通知,被告不应该承担窝工损失费;5、案涉工程已经第三方鉴定,不存在漏项,被告不应该支付漏项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3日,被告中铁装备公司(发包人)与陕西森茂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就中铁西北高端装备产业园一期装饰装修工程(食堂二层、宿舍楼一层、三层、四层、六层、总装厂房辅房一至三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签约合同价为6881928.76元,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招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2.5设计人:陕西森茂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乙级。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电子版图纸一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宿舍楼、食堂楼和总装厂房辅房土建工程施工图全套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竣工资料等。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A质量计划资料(竣工报告、验收表、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等);B施工质量管理资料(检查记录、技术交底);C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材料出厂证明文件及复试检测报告);D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验收结束后20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12.4.1付款周期。施工进行1个月后,发包人、监理方和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进度,根据确认的工程进度,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已完成部分的70%作为进度款;整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竣工验收前,经发包人、监理方和承包人书面确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总结算金额的80%作为完工款。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期限:开工后30个日历天内;第二次完工款支付期限:完工后25个日历天内;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实际工程量清单,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工程量结算。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一周内完成审查。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一周内完成审查。(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详见12.4.1付款周期。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总价;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等所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30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审批完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算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不少于三份,如果发包人提出增加份数,承包人应配合提供。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一个月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0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4天内。(3)竣工结算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审查完成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此竣工结算款应包含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和已经产生的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内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支付质保金。15.3.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6.1.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2019年4月4日,被告中铁装备公司(发包人)与陕西森茂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原税率由10%改为9%,原合同暂定总金额为6881928.76元;已结算时6381928.76元,按税率(10%)据实结算。剩余未结算部分金额为500000.00元,因税率调整,需对未结算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金额为495454.55元,税改后合同总金额调整为6877383.31元。除被协议变更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能国际公司按照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合同造价6793614.51元及已付工程款5300000元均无异议。因双方对增量工程款存有争议,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一)无争议部分。1、装饰装修工程(食堂二层、宿舍楼一层、三层、四层、六层、总装厂房辅房一至三层)合同外工程量等产生量差部分、辅房新增洁具部分、漏项部分、新增部分、签证部分、采保费、乙供材料费工程造价鉴定为:1517414.79元;2、合同内税率适用错误,税率调整为:﹣7966.4元;3、合同造价为6793614.51元;以上合计总造价为:8303062.90元。其中定额计算方法总造价中包含水费3710.08元,电费38806.77元,水电费合计42516.85元。(二)争议部分。由于合同未明确规定合同价格是否包含设计费用,我鉴定机构暂将设计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单列(不包含在无争议部分造价内);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计算设计费为32.44万元。备注:本项目最终鉴定造价为含税造价。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开工,于2019年4月25日竣工并投入使用。2020年4月30日,原告建能国际公司通过EMS快递向被告中铁装备公司邮寄送达了案涉工程的决算资料。
再查明,2019年10月31日,陕西森茂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建能国际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建设,被告中铁装备公司认可该工程于2019年4月25日竣工并投入使用,经鉴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8303062.90元,其中工程质保金为415153元(8303062.90元×5%),扣除已付工程款5300000元,被告中铁装备公司应向原告建能国际公司支付工程款2587909.9元;被告辩称应扣除水电费、审计费等与本案工程款无关,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但其未提出反诉,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分两部分进行处理,就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合同内工程款的支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前付至总结算金额的8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25日竣工,故被告应当于2019年4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85648.11元(6793614.51元-7966.40元)的80%,为5418518.49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00000元,故被告应当以12851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2019年6月19日,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就合同内剩余工程款及双方存在争议的增量工程款的支付,原告虽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工程决算相关资料,但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要求。因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25日已投入使用,故对于剩余工程款2459391.41的违约金,本院酌情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就原告主张的设计费324400元,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1.2.5条明确约定设计人为陕西森茂建设有限公司,第1.6.4条明确约定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设计图纸,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额外约定设计费的支付问题,故本院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责任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费用应包含在工程款内,原告在本案中额外主张设计费3244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就原告主张的窝工损失费298015.28元及漏项损失184742.51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损失系在案涉工程中实际发生,也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实际金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8790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2851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59391.4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6022元,由被告西安中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7558元(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27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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