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761号
原告:***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聚峰苑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3856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振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4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东营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9567267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