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169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市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99619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振兴中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49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