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99619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振兴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498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豪俊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77191元及利息90506.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8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70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的股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0792.9元(含执行费700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